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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知識點:共同延誤如何處理

2014-08-21 10:2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字體:  打印

【學員問題】共同延誤如何處理?

【解答】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兩、三種原因同時發(fā)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稱為“共同延誤”。在這種情況下,要具體分析哪一種情況延誤是有效的,應依據以下原則:

1、首先判斷造成拖期的哪一種原因是最先發(fā)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程拖期負責。在初始延誤發(fā)生作用期間,其他并發(fā)的延誤者不承擔拖期責任。

2、如果初始延誤者是發(fā)包人原因,則在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長,又可得到經濟補償。

3、如果初始延誤者是客觀原因,則在客觀因素發(fā)生影響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長,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

4、如果初始延誤者是承包人原因,則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補償,也不能得到費用補償。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風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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