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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行政訴訟程序

2011-03-18 10:53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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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行政復議范圍

  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申訴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37.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申請

  當事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申請,不可抗力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行政復議部門為原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可停止執(zhí)行的情況(4種)

  行政復議決定(6種情況)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發(fā)生法律效力

  38.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類)

  39.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舉證的特別規(guī)則

  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并應當提供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第一審程序

  起訴

  受理

  審理前的準備

  開庭審理

  維持原判

  撤銷判決

  履行判決

  變更判決

  第二審程序

  上訴期限-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

  上訴的判決

  維持原判

  依法改判

  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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