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建建設工程知識點:工程量物價變化
施工合同履行時間往往較長,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起伏引起價格波動的現象,該種變化一般會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減少,進而影響到合同價格調整,最終影響到合同當事人的權益。
因此,為解決由于市場價格波動引起合同履行的風險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引入了適度風險適度調價的制度,亦稱之為合理調價制度,其法律基礎是合同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原則。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方法(如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計算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發(fā)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合同履行期應予調整的價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xù)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xù)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發(fā)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應由發(fā)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