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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94-05-25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國家利益和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由國家投資或公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投資、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裝飾和技術改造工程,均應當實行招標投標,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權限范圍內確認的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情況開展競爭,不受地區(qū)、部門限制。

  第四條 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均可參加施工招標投標。

  第五條 省建設廳是全省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貒矣嘘P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標投標的規(guī)范性文件;

 。ǘ┍O(jiān)督、檢查全省有關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ㄈ⿲徟稍儭⒈O(jiān)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yè)務的資格;

 。ㄋ模┱{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ㄎ澹┓駴Q違反施工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定標結果。

  第六條 各級施工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管理機構)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彶檎袠藛挝坏馁Y質;

 。ǘ⿲彶檎袠松暾垥驼袠宋募

 。ㄈ⿲彾说祝

 。ㄋ模┍O(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活動;

 。ㄎ澹┱{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六)否決違反施工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定標結果;

  (七)處罰違反施工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行為;

 。ò耍┍O(jiān)督建設工程施工承發(fā)包合同(下稱承發(fā)包合同)的簽訂、履行。

  第七條 施工招標投標按項目審批權限和額度實行分級管理。

 。ㄒ唬┦≌袠斯芾頇C構負責管理:

  1.國家、省屬項目中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4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項目和6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

  2.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項目。

  (二)地(市)招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1.地(市)屬建設項目;

  2.國家、省屬項目中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項目,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和3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

  3.總投資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

 。ㄈ┛h(市)招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施工招標投標項目。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由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負責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yè)主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凑沼嘘P規(guī)定程序,組織招標;

 。ǘ└鶕(guī)定的資質標準,正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guī)定,正當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邆浞ㄈ速Y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ǘ┯信c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ㄈ┯薪M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ㄋ模┯袑彶橥稑藛挝毁Y質的能力;

 。ㄎ澹┯薪M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至(五)項規(guī)定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代理招標。

  第十條 建設項目進入建筑市場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批準;

 。ǘ┙ㄔO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ㄈ┯心軌驖M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ㄋ模┙ㄔO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ㄎ澹┮呀浗ㄔO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施工現(xiàn)場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進行分部、分項招標。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_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發(fā)出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目工程能力的3個或3個以上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ㄈ┳h標,對某些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報請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同意后可以議標,參加議標的企業(yè)一般不少于2個。

  第十三條 施工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ㄔO單位組織一個與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相符合的招標班子;

 。ǘ┙ㄔO單位向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申請書;

 。ㄈ┚幹普袠宋募臉说,并報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審定;

 。ㄋ模┌l(fā)出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ㄎ澹┩稑藛挝簧暾埻稑;

 。⿲ν稑藛挝贿M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投標單位;

 。ㄆ撸┫蚝细竦耐稑藛挝环职l(fā)招標文件并附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收取圖紙、資料的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00元);

 。ò耍┙M織招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ň牛┙⒃u標小組,制訂評標、定標原則;

 。ㄊ┱匍_開標會,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fā)包合同。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如下:

 。ㄒ唬┕こ叹C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建筑面積、技術要求、質量等級、現(xiàn)場條件及招標方式,要求開、竣工日期和對投標企業(yè)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ㄈ┕こ塘壳鍐;

 。ㄋ模┯山涋k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ㄎ澹┲饕牧希ㄤ摬摹⒛静、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材料與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ㄆ撸┩稑藭木幹埔螅

 。ò耍┩稑恕⒃u標、定標等日程安排;

  (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ㄊ┢渌枰f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補充的,應當報經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管理機構接到招標文件后,一般工程應當在7天內審核完畢,大、中型工程應當在10至15天內審核完畢。

  第十七條 投標截止時間,一般工程為發(fā)出招標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為發(fā)出招標文件后30-40天。

  第十八條 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咨詢、監(jiān)理單位編制。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是持有中級崗位證書的預算人員。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鶕O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ǘ说變r格應當由成本、計劃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ㄈ说變r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計劃價,應當盡量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ㄋ模说變r格應當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變動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工程要求優(yōu)良的,應當按規(guī)定增加優(yōu)質優(yōu)價的費用;

 。ㄎ澹┮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條 標底必須報經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審定。

  第二十一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二條 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資質主證書的施工企業(yè)或施工企業(yè)聯(lián)合體,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并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鶕约旱慕洜I情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ǘ⿲σ髢(yōu)良的工程實行優(yōu)質優(yōu)價;

 。ㄈ⿲σ髶尮て诘墓こ虒嵭袚尮て诖胧┵M;

 。ㄋ模┌础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簽訂承發(fā)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髽I(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外省進贛施工企業(yè),還須提供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注冊的證件);

 。ǘ┢髽I(yè)簡歷;

 。ㄈ┳杂匈Y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

 。ㄎ澹┢髽I(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七)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C合說明;

 。ǘ┌垂こ塘壳鍐斡嬎銟藘r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期、質量、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ㄎ澹┯媱濋_、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表;

 。⿲贤饕獥l件的確認。

  第二十五條 投標書須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鑒,由投標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fā)現(xiàn)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標價與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二十七條 實物工程量招標的工程,在承發(fā)包合同簽訂生效后1個月內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總誤差在±2%以上的,雙方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價款(包括辦理補充合同),逾期不予認可。

  第二十八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九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當眾公布評標、定標辦法,宣布各投標單位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宣布投標書作廢:

 。ㄒ唬┪疵芊猓

 。ǘo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

 。ㄈ┪窗匆(guī)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ㄋ模┯馄谒瓦_;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

  第三十一條 評標、定標應當采用科學方法,按平等競爭和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二條 自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20天。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于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7天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抄報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圖紙資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天內,中標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投標書等的基礎上簽訂承發(fā)包合同。

  第三十五條 工程建設施工定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均應按規(guī)定向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具體收費和使用辦法,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所簽訂的承發(fā)包合同經依法確認為無效合同后,由招標管理機構組織招標,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對未招標而擅自開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責令其停工并對雙方分別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ǘ┱袠藛挝弧⒕幹茦说讍挝换驑说讓彾▎挝恍孤说,對責任單位處以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沒收其上崗證書,取消其編制標底的資格;

 。ㄈ⿲_亂招標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單位,尚未開工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和3-6個月的投標資格;已開工的,對中標單位處以標價2%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3-6個月的投標資格;

  (四)投標單位在投標中相互串通,哄抬標價,或采取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處工程造價1%以下的罰款,取消其3-6個月的投標資格;已經中標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

 。ㄎ澹┩稑藛挝辉谕稑酥胁蝗鐚嵦顚懲稑松暾垥蛱搱筚Y質等級的,責令退出投標。

  按前款第(三)、(四)項規(guī)定取消中標資格的,招標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七條 招標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fā)生糾紛,可以自行協(xié)商處理或由分管的招標管理機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條 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憑證,所罰款項一律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數,以“以下”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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