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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8-27 16: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城市公共客運交通(以下簡稱公共交通)的管理。
第三條 公共交通堅持全面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多家經營,協(xié)調發(fā)展的原則,優(yōu)先發(fā)展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適度發(fā)展小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逐步發(fā)展快速軌道交通。政府對大型公共汽車、電車客運交通的發(fā)展給予扶持政策。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yè)管理局是本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交主管部門)。
規(guī)劃、城建、公安、交通、物價、稅務、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交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公交主管部門應會同規(guī)劃、計劃等部門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及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公共交通專業(yè)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公共交通專業(yè)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公共交通專業(yè)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公交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共同扶持發(fā)展公共交通
。ㄒ唬┴斦块T應將大型公共汽車、電車的運力發(fā)展納入財政年度計劃,根據運力的需要安排資金
。ǘ┏墙ü芾聿块T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時,應逐步設置公共交通港灣式站點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保證沿固定線路運行的公共交通車輛優(yōu)先通行
。ㄋ模┕步煌、城建等部門在有條件的路段,應逐步設置公共交通專用車道。
第七條 公共交通用地或公共交通專業(yè)規(guī)劃確定的公共交通規(guī)劃用地和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八條 新區(qū)開發(fā)、舊城改造和新建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商業(yè)網點、文化體育場館等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同時設計、建設公共交通專用場、站設施,并于竣工后移交公交主管部門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擅自占用、遷移、拆除公共交通設施。
第十條 本市對大型公共汽車、電車和小公共汽車營運實行定線管理。出租汽車的營運管理按照《濟南市客運出租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市對大型公共汽車、電車實行專營權管理制度;對小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實行經營權有償出讓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申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c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資金、車輛、場地
。ǘ┩晟频墓芾頇C構和營運管理制度
。ㄈ┙培訓合格的駕駛員、乘務員和管理人員
。ㄋ模┮婪ㄈ〉孟鄳膶I權或經營權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具備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必須經公交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領取《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后,方可營運。
公共交通線路經營單位停業(yè)、歇業(yè),須提前一個月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公共交通線路經營單位設立、調整或撤銷公共交通站點,須經公交主管部門同意,報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從事公共交通線路營運業(yè)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匆(guī)定的營運線路、站點、班次營運
。ǘI運車輛按規(guī)定懸掛營運標志
。ㄈ┙箯娦欣
。ㄋ模I運車輛不得在站點長時間等客
(五)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攬乘客
。┬」财嚥坏贸瑔T載客
。ㄆ撸﹫(zhí)行物價部門核定的票價標準,使用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并如實付給乘客。
對違反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項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經教育無效的,由公交主管部門收回其線路經營單位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許可證》。
第十六條 公共交通站點應當以地名、路名、街道名、歷史文化景點名或重要機關名稱命名。需以企業(yè)名稱命名的,公共交通線路經營單位應當報經公交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承做廣告,必須在市公交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指定位置設置。廣告內容必須經廣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重大活動或其他原因,確需中斷或改變公共交通營運線路的,除緊急情況外,該線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公交主管部門并提前兩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公共交通車輛在運行途中出現故障不能營運時,駕乘人員應當向乘客說明原因,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屬大型公共汽車、電車的,應安排乘客憑原車票改乘同線路其他車輛,屬小公共汽車的,應當退還已收取的全部票款。
第二十條 在市區(qū)內運行的非公共交通車輛不得在公共交通站點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二十一條 公共交通車輛在營運中發(fā)生乘客人身傷亡事故,參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乘客應當嚴格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guī)則》,按章付款乘車,不得損壞公共交通車輛設施,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劇毒、腐臭物品和家禽、家畜乘車。
對違反上述乘車規(guī)定的乘客,由公共交通車輛駕乘人員責令其立即改正。給公共交通經營單位造成損失的,乘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乘客對公共交通經營單位和駕乘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公交主管部門投訴
公交主管部門應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作出處理,并答復投訴者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交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損毀或擅自占用、拆除、遷移公共交通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承做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ㄈ┪窗匆(guī)定取得《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許可證》從事公共交通經營業(yè)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ㄋ模┪窗匆(guī)定的線路、班次、站點營運或強行拉客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營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懸掛營運標志、在站點長時間等客或小公共汽車超員載客的,對責任者給予警告,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交通設施,是指公共交通營運性停車場、變電站、供電線網、調度室、站點、站牌、候車廊亭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用事業(yè)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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