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工程原定2018年9月22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18年11月22日竣工。當地2018年10月1日,因法規(guī)的變化導致工程造價增加100萬元,則其工程合同價款應( )。
某工程原定2018年9月22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2018年11月22日竣工。當地2018年10月1日,因法規(guī)的變化導致工程造價增加100萬元,則其工程合同價款應( )。
A.調增50萬元
B.調減100萬元
C.調增100萬元
D.不予調整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法律法規(guī)變化。法律法規(guī)變化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不予調增,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執(zhí)行“不利于承包人”原則)。參見教材P319。
責任編輯:夏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