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是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已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處理: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2)賠償損失;3)歸還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