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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5 16: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發(fā)《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
粵建市[2010]15號
廣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廣東省政府令第40號)等有關規(guī)定,我廳組織制訂了《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以下簡稱本計價依據),本計價依據包括《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通則》、《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和《廣東省園林綠化工程綜合定額》。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粵建價字[2005]145號)、2006年《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計價辦法》和《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粵建價字[2005]146號)、2006年《廣東省安裝工程計價辦法》和《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粵建價字[2005]147號)、2006年《廣東省市政工程計價辦法》和《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粵建價字[2005]148號)、2006年《廣東省園林建筑綠化工程計價辦法》和《廣東省園林建筑綠化工程綜合定額》(粵建價字[2005]149號)同時停止執(zhí)行。
本計價依據是工程計價的標準;是編審設計概算、招標控制價、施工圖預算、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工程價款調整、竣工結算,調解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經招標管理機構批準招標或非招標未簽定合同的工程,均執(zhí)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和本計價依據計價。2010年4月1日前已發(fā)出招標文件或已簽定合同的工程,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計價,沒有約定的則不得調整。
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本計價依據的印發(fā)、勘誤、解釋、補充、修改、應用軟件管理等工作由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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