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2 18:42 新華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設立的農業(yè)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yè)技術試驗示范基地為依托,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等公益性職責,為農民和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yè)技術服務。”
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yè)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涉農企業(yè)、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咨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農業(yè)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涉農企業(yè)、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
第三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參與農業(yè)技術推廣工作。”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