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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其它相關法規(guī)(6)

2011-08-23 11:33  來源:  字體:  打印

  26.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規(guī)定的情況

  27.十年如何計算

  ■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如原用人單位已支付經(jīng)濟補償,則以前工作年限不計入新單位

  28.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試用期

  ■培訓

  ■保守秘密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29.試用期

  ■試用期時間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的次數(shù)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最低工資(三不低于)

  ☆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nèi)合同解除條件的限制

  ☆除非有規(guī)定的情況出現(xiàn),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充足的理由)

  ☆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合同的,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0.保密協(xié)議與競業(yè)限制條款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規(guī)定

  ☆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后,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同業(yè)或自己開業(yè)的時間不超過二年

  ☆限制期限內(nèi),原單位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事由(兩類)

  ☆服務期

  ☆保密協(xié)議與競業(yè)限制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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