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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糾紛的處理(6)

2011-08-23 11:52  來源:  字體:  打印

  26.起訴狀的內容

  ■當事人情況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7.當事人缺席或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庭的處理

  ■原告無正當理由缺席,按撤銷上訴處理

  ■被告無正當理由缺席,可以缺席判決

  28.執(zhí)行的根據(六類)

  ■民事判決、裁定以及生效的調解書(民事)

  ■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刑事)

  ■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仲裁)

  ■公證的債權文書(公證)

  ■先予執(zhí)行、執(zhí)行回轉以及承認并協助執(zhí)行外國判決、裁定等(執(zhí)行類)

  ■行政機關作出的規(guī)定由法院執(zhí)行的行政決定(行政決定)

  29.執(zhí)行案件的管轄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

  30.仲裁協議

  ■類型(口頭仲裁表示無效,必須是書面協議)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的內容-同時具備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協議的效力

  ☆對當事人-簽訂后即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能仲裁,失去了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對法院-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必須在首次開庭前提交)

  ☆對仲裁機構-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條件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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