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重點知識點與難點(17)
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jiān)理組織
第二節(jié) 建設工程組織管理基本模式
一、平行承發(fā)包模式(P116~117)
二、設計或施工總分包模式(P117~118)
三、項目總承包模式(P118~119)
四、項目總承包管理模式(P119)
缺點:(1)由于項目總承包管理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是總包與分包關系,后者才是項目實施的基本力量,所以監(jiān)理工程師對分包的確認工作就成了十分關鍵的問題。
?。?)項目總承包管理單位自身經濟實力一般比較弱,而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因此建設工程采用這種承發(fā)包模式應持慎重態(tài)度。
附注:
項目總承包管理與項目總承包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不直接進行設計與施工,沒有自己的設計和施工力量,而是將承接的設計與施工任務全部分包出去,他們專心致力于建設工程管理。后者有自己的設計、施工實體,是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采購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