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 15: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四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在編制下一年度財政預算時,應將該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編入政府采購預算表,按程序報部,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按照部批復的年度預算,分別制定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各單位對部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guī)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計劃。
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各單位對部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中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guī)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計劃。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自接到部批復的預算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部。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未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調整手續(xù)的采購項目,應當按規(guī)定補報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后再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各單位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補報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及時調整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或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于采購活動開始前報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支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不符合采購資金申請情況,財政部或各單位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未按照規(guī)定在財政部制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二)采購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ㄈ┪词褂秘斦勘O(jiān)制的財政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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