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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概念和性質

2015-04-16 09:23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  【打印】【我要糾錯】

1、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方式。

2、定金具有證明、預先給付、擔保的性質。

3、注意定金與違約金、預付款的區(qū)別。

定金不同于預付款、違約金。定金和違約金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制裁,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預付款的交付是屬于履行債務的行為,沒有擔保的作用,而定金的交付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而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其次,當事人違約時,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的作用,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后,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支付后,無論哪一方違約,均不得作為制裁性的給付。

責任編輯:i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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