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7 14:24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認真執(zhí)行。遇到因條件變化或考慮不周需變更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時,應經原編制、審批人員辦理變更手續(xù),否則不能擅自變更。
1.工程開工前,應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向參加施工的工地負責人、工長、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每個分項工程開工前,應重復進行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使執(zhí)行者了解其要求,為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打下基礎,安全交底應有書面材料,雙方簽字并保存記錄。
2.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種安全設施的實施應列入施工任務計劃單,責任落實到班組或個人,并實行驗收制度。
3.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的檢查,技術負責人、安全技術人員、應經常深入工地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糾正違反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應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依據,經常性地對工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jiān)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4.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除認真監(jiān)督檢查外,還應建立起與經濟掛鉤的獎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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