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市政實務移動精講班--構筑物滿水試驗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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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講0407 構筑物滿水試驗的規(guī)定
滿水試驗是給水排水構筑物的主要功能性試驗,試驗流程:試驗準備→水池注水→水池內(nèi)水位觀測→蒸發(fā)量測定→整理試驗結論。
試驗時向池內(nèi)注水宜分3次進行,每次注水為設計水深的1/3.注水時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過2m/d,相鄰兩次注水的間隔時間不應小于24h.對大、中型池體,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縫以上,檢查底板抗?jié)B質量,當無明顯滲漏時,再繼續(xù)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
利用水位標尺測針觀測、記錄注水時的水位值。注水至設計水深進行水量測定時,應采用水位測針測定水位。水位測針的讀數(shù)精確度應達0.1mm.
注水至設計水深24h后,開始測讀水位測針的初讀數(shù)。測讀水位的初讀數(shù)與末讀數(shù)之間的間隔時間應不少于24h.
測定時間必須連續(xù)。測定的滲水量符合標準時,須連續(xù)測定兩次以上;測定的滲水量超過允許標準,而以后的滲水量逐漸減少時,可繼續(xù)延長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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