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級建造師已經開始備考,擔憂許多考生可能在這個階段會不知從何下手來進行學習,為了讓考生朋友們有條理的預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一些知識點,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質權、留置和定金
一、 質押的概念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 質權的分類
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 留置
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能夠留置的僅限于動產,常見的是基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
四、 定金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數(shù)量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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