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1.法律法規(guī)變化: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發(fā)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fā)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fā)布的規(guī)定調整合同價款。
2.工程設計變更:
工程設計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fā)生變化,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fā)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不含15%),此時,該項目單價的調整原則是:
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
當Q1>1.15Q0時,S=1.15Q0×P0+(Q1-1.15Q0)×P1
當Q1<0.85Q0時,S=Q×P1
式中S為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1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的確定:
?、倏梢园凑{整系數確定新的綜合單價。如合同中約定,超出15%的工程量按原綜合單價的0.95計;低于15%的工程量按原綜合單價的1.03計;
②可以考慮報價浮動率,確定新的綜合單價。如:
當P投<P招×(1-L)×(1-15%)時,該類項目的新綜合單價P1=P招×(1-L)×(1-15%)調整
?、诋擯投>P招×(1+15%)時,該類項目的新綜合單價
P1=P招×(1+15%)調整。
式中:
P投-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招-發(fā)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L-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guī)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guī)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
5)工程設計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fā)包人確認,并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fā)承包雙方確認后執(zhí)行。該情況下,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侔踩拿魇┕べM,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
?、诓捎脝蝺r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規(guī)定確定單價。確定原則是: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公式同工程量偏差大于15%的計算方式。
?、郯纯們r(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3.物價變化: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xù)工程的價格或單價,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xù)工程的價格或單價,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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