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應有生產廠家的出廠質量證明書和試驗報告(內容包括廠別、品種、強度等級、生產日期、出廠編號和試驗編號;包括廠家3天試驗報告和28天補強報告);
2、水泥進廠后監(jiān)理應檢查水泥的包裝和標志,并核對包裝、標志是否與水泥的出廠檢驗報告相一致;
3、使用前必須進行復試,復試批量應符合現(xiàn)行施工質量驗收的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一般應待水泥三天強度復試報告合格后才能同意使用;
4、水泥復試項目主要包括:抗壓強度、抗折強度和安定性。必要時應加試凝結時間等;
5、水泥采用快速試驗者,合格判定應以標養(yǎng)28天強度為準;
6、水泥試驗單要有試驗結論,水泥質量有問題時,經工程技術人員書面確認降級使用條件下,應注明使用的工程項目部位和不影響該部位的質量要求;
7、混凝土試配單、混凝土試塊試驗報告單上注明的水泥品種、標號、試驗編號應與水泥出廠證明或復驗報告上的內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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