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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土地儲備條例

2004-03-26 09:19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優(yōu)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盤活存量土地資產,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儲備,是指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征收、征用、收回及置換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將土地納入市土地儲備庫儲存并組織前期開發(fā)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行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以下簡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房產、建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于儲備范圍:

  (一)無具體使用權人的土地;

  (二)依法沒收的土地;

 。ㄈ┮婪ㄊ栈氐幕氖彙㈤e置的國有土地;

 。ㄋ模┢飘a企業(yè)的劃撥土地;

 。ㄎ澹┩恋厥褂闷谙迣脻M,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騿挝话徇w、解散、撤銷、產業(yè)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ㄆ撸┮驅嵤┏鞘幸(guī)劃、舊城區(qū)改造需要收購、置換的土地;

 。ò耍┓ㄔ夯蛘呓鹑跈C構在處置抵押財產時,需轉移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土地;

  (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投入和開發(fā),并超過期限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ㄊ┩恋厥褂脵嗳颂岢錾暾,土地儲備機構認為應當儲備的土地;

 。ㄊ唬┙浐藴蕡髲U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占用的國有土地;

 。ㄊ┙浭腥嗣裾鷾势渌枰獌涞耐恋亍

  第七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fā)展改革、財政、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本市土地儲備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其中,涉及新征用土地的,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市土地儲備年度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根據市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市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時,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出具城市規(guī)劃設計要點和用地紅線圖;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土地儲備機構的申請,辦理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立項審批手續(x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證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手續(xù)。

  市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土地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市土地儲備機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上審批手續(xù)。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土地儲備年度計劃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儲備工作。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時,應當會同土地使用權人擬定土地儲備方案。土地儲備方案需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條 土地儲備方案應當包括:實施儲備的時間、程序和進度;位置、面積、四至范圍;權屬、現用途、規(guī)劃用途;置換方式;開發(fā)整理程度和標準、效益測算分析等。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方案時,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在5個工作日之內,協(xié)議委托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儲備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進行評估。

  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對委托評估機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裁定委托評估機構。

  市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實施土地儲備的補償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魇找猿鲎尫绞饺〉檬褂脵嗟耐恋兀浽u估后,核減土地已使用年限價值,商定補償費用;

 。ǘ┱魇找詣潛芊绞饺〉檬褂脵嗟耐恋兀圆桓哂跇硕ǖ貎r的60%給予補償;

  (三)置換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分別經評估后協(xié)商土地價格,采取結算差價的方式給予補償;

 。ㄋ模┱饔猛恋氐难a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ㄎ澹┱魇铡⒅脫Q的特殊地塊,可以根據征收合同約定,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價格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特殊地塊的確定及補償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在收到土地儲備告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協(xié)商,依法簽訂《土地使用權征收、置換合同》。

  《土地使用權征收、置換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贤p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征收、置換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證明;

 。ㄈ┩恋卣魇、置換的補償費用及其結算方式、期限;

 。ㄋ模┙桓锻恋氐钠谙、方式;

 。ㄎ澹┻`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的方式。

  第十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直接實施儲備。

  第十五條 列入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拒絕土地儲備,不得擅自處置土地使用權以及以土地使用權為主要標的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處置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時,對涉及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征收。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土地儲備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土地儲備凈收益全部上繳市財政。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實施土地儲備凈收益的一定比例安排土地儲備資金,用于補充資金。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以入庫儲備土地做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籌集土地儲備資金。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進行核算、管理。

  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受市財政、審計部門和自治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期間,對近期無法安排的建設項目用地,可采取綠地方式予以儲存。

  第二十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詳細規(guī)劃,提出具體地塊的規(guī)劃條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儲備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條件,并優(yōu)先列入供地計劃。

  第二十一條 納入市土地儲備庫的土地,除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以劃撥或者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之外,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原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儲備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從事土地儲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外的旗縣區(qū)土地儲備工作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土地 儲備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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