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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修正)

1996-06-29 10:35    【  【打印】【我要糾錯】

 。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根據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大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公共綠地 (各種公園、小游園、街頭廣場綠化)、行道樹、專用綠地(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綠化)、居住區(qū)內綠地、生產綠地(苗圃、花圃)、風景林地、防護綠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大力養(yǎng)花種草,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第五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對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城市其他公共設施建設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城市綠化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綠化任務和養(yǎng)護標準,安排綠化經費。

  居住區(qū)、住宅小區(qū)綠化養(yǎng)護費由房地產權單位支付。

  第七條 城市綠化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專業(yè)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綠化工作,市園林管理部門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駐地綠化和責任地段的綠化、養(yǎng)護和管理。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林業(yè)、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化規(guī)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城市園林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綠地和花草樹木的撫育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設施完好,并不斷充實植物新品種,提高園藝水平。

  第十條 城市園林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設,培育適宜本市生長的優(yōu)質苗木和花草,逐步實現(xiàn)苗木花草自給。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育苗。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新建、改建居住區(qū)、住宅小區(qū)、大型公共建筑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大綠化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工程必須按城市綠化規(guī)劃安排綠化有地,綠化用地標準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陆ň幼^(qū)綠地所占居住總用地比率不低于30%;

 。ǘ┏鞘械缆分鞲傻谰G帶面積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內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30米;

 。ㄋ模﹩挝痪G地面積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率,工業(yè)企業(yè)、交通樞紐、倉儲、商業(yè)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應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其綠地率不低于30%.學校、醫(yī)院、休療養(yǎng)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所、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

 。ㄎ澹┕簿G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舊城改造地區(qū)的綠化面積,按照前款(一)、(二)、(四)項規(guī)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jié),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后兩年內,單位和居住區(qū)、住宅小區(qū)現(xiàn)有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標準,尚有余地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綠化。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按照技術操作規(guī)程進行。努力提高植樹、鋪草、種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綠化效果。綠化單位和責任人應當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綠化責任書,建立嚴格的責、權、利制度。

  第十五條 因線路、管道建設而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園林管理部門協(xié)商確定保護措施。確需處理樹木、綠地的,應當由園林管理部門進行技術處理,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經費和樹木、綠地補償費。

  第十六條 樹木花草所有權和收益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認:

 。ㄒ唬┯烧顿Y或者群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林地、行道及干道綠化帶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花草歸國家所有;

 。ǘ└鲉挝辉谄溆玫胤秶鷥确N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

 。ㄈ┚幼^(qū)、住宅小區(qū)的樹木、花草歸種植和管理者所有;

 。ㄋ模┚用裢ピ簝鹊臉淠尽⒒ú輾w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

  第十七條 古樹名木是活的文物,應當進行重點保護禁止砍伐、移植和損壞。特殊情況下確需移植的,須經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城市現(xiàn)有樹木花草不得隨意移植和砍伐。確需移植和砍伐的,須持有關文件、平面位置圖及書面申請經所在地園林管理部門現(xiàn)場勘察、簽署意見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移植、砍伐城市樹木,應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補植十倍的樹木,保證成活三年,并按規(guī)定繳納伐移樹木 3至5倍的補償費,無力補植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有償代為補植,伐移和補植工作需在園林專業(yè)人員的技術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因規(guī)劃等特殊需要,移植和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按規(guī)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樹木的移植、砍伐,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

 。ㄒ唬┪逯暌韵拢伤诘貓@林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批;

 。ǘ┪逯暌陨稀⒍暌韵,或重點地區(qū)及胸徑30厘米以上慢長喬木一株,由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二十株以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移植、砍伐樹木的審批,應當依照一項工程一處一次審批的原則,不允許化整為零。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guī)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guī)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確需改變現(xiàn)有公共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改變其他城市綠地使用性質,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城市干線道路兩側和隔離帶,應選用整潔美觀、遮蔭效果好、不影響管線、架空線安全或交通設施使用的樹木、花草,并由園林管理部門定時組織修剪。

  現(xiàn)有干線道路的行道樹、隔離綠化帶、街頭綠地、應當逐步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以應建綠化工程造價的 1%至5%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或者未將綠化用地清理干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復原貌,可以并處以罰款;

 。ㄒ唬┰诰G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釘拴刻劃、攀折樹木、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罰款20元;

 。ǘ┰诰G地內傾倒垃圾、渣土或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嚴重污染綠地的,按影響綠地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0元;

  (三)就樹蓋房、圍圈樹木或在綠地、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yè)攤位的,對個體經營者處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于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數量、樹種、時間、地點移值、砍伐城市樹木,撞傷、撞倒城市樹木,造成嚴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臨時占用城市綠化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由市建設行政主這部門責令退還綠地、恢復原狀,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城市綠化經費專款專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收取的各種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

  依據本辦法收取的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qū)的城鎮(zhèn)綠化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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