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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

1997-10-22 17:18    【  【打印】【我要糾錯】

  《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1997年10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燃氣的管理,保障燃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促進燃氣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燃氣事業(yè)的發(fā)展,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要求,制定遠期規(guī)劃和近期計劃。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本市燃氣行業(yè)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機關的燃氣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燃氣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規(guī)劃、勞動、工商、技術監(jiān)督、市政、環(huán)保、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與燃氣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燃氣氣源情況,編制年度燃氣供氣計劃和用氣發(fā)展計劃,經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燃氣生產企業(yè)和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下達的氣源計劃和國家規(guī)定的供氣壓力與質量標準進行生產,保障供氣。

  第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安全用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燃氣設施的義務。

  市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機關對保護燃氣設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 在本市進行城市建設開發(fā)和舊區(qū)改建時,應當按照本市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同時建設燃氣設施,并預留燃氣器具的安裝位置,所需費用納入城市建設開發(fā)和舊區(qū)改建的總概算。

  燃氣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經市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和標準。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根據工程規(guī)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單位用戶新建、擴建或者改建項目需要增加用氣量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交納氣源和燃氣設施建設增容費,用于燃氣的建設和開發(fā)。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經營燃氣應當向市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領取《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后,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方可營業(yè)。

  《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實行審驗制度。

  第十四條 取得燃氣經營資質的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yè),其所屬的供氣站必須取得市燃氣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后,方可銷售。

  《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實行審驗制度。

  第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不得向無《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和《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的燃氣經營者提供液化石油氣。

  第十六條 經營燃氣的企業(yè)及其供氣站需要變更、合并、歇業(yè)、停業(yè)、撤銷的,應當在三十日前向市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其中涉及壓力容器設備安裝的,還應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燃氣價格收費。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并落實燃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進行燃氣安全使用的宣傳,組織推廣安全用氣、節(jié)約用氣的先進技術和經驗。

  第十九條 因燃氣設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者暫停供氣時,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但因突發(fā)事故需要調整用氣的除外。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话磿r檢查、維修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ǘ┎患皶r處理燃氣事故;

  (三)發(fā)現燃氣設施和煤氣表損壞或者泄漏,不及時報告和處理;

 。ㄋ模┻`反規(guī)定減量、降壓、停氣;

 。ㄎ澹┏鍪鄄环腺|量和重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

  (六)不按照規(guī)定清倒液化石油氣氣瓶殘液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價格退還液化石油氣殘液費用;

  (七)限定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

 。ò耍┻`反規(guī)定收費;

 。ň牛├霉ぷ髦悖\取私利。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管理調壓設備、煤氣表、中壓或者低壓管道支線閘閥及其以內的燃氣設施;支線閘閥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調壓設備和煤氣表除外)由管道燃氣單位用戶負責管理,也可以委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代管。

  管道燃氣居民用戶負責管理其使用的燃氣器具;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管理除燃氣器具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煤氣表。

  按照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需要在單位用戶管道上接通新燃氣用戶的,單位用戶應當服從規(guī)劃,新燃氣用戶應當適當補償管道建設費用。

  第二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用戶負責管理其使用的液化石油氣氣瓶和燃氣器具。

  燃氣經營企業(yè)對居民用戶使用的燃氣設施、煤氣表和燃氣器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單位用戶管理、使用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燃氣經營企業(yè)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技術指導不得收費。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燃氣設施所在地段設置明顯的統(tǒng)一標志。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fā)建設工程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內原有燃氣設施的安全。

  因工程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燃氣設施的,應當事先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xié)商提出遷移方案,向市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并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遷移,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影響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業(yè)的,應當事先通知燃氣經營企業(yè)。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派人到現場監(jiān)護。

  在工程施工作業(yè)中損壞燃氣設施的,必須立即通知燃氣經營企業(yè),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七條 在生產、輸配和儲存燃氣的場所明火作業(yè),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規(guī)定。在帶氣的燃氣管道上施工作業(yè),必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專業(yè)人員操作。

  第二十八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槽車、氣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和標準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本市銷售液化石油氣氣瓶的,必須經市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液化石油氣氣瓶必須經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檢測,符合質量標準粘貼鑒別標識后,方可銷售或者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盜竊燃氣設施

  (二)在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存物品;

  (三)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損害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ㄋ模┰谌細夤艿来┰胶恿鳂酥緟^(qū)域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有損燃氣管道安全的作業(yè);

 。ㄎ澹┰谡{壓箱(柜)、調壓站、配氣站、儲配站、壓送站的安全保護距離內和通往上述燃氣設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設置停車場、集貿市場或者堆存物品;

 。┮苿、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的統(tǒng)一標志;

 。ㄆ撸┯靡夯蜌獠圮囍苯酉驓馄砍溲b液化石油氣,或者用液化石油氣氣瓶相互倒灌。

  第五章 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必須經市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銷往本市和在本市安裝使用的燃氣器具,必須與本市燃氣氣源相適配,并粘貼鑒別標識。

  生產、經營燃氣器具的,必須建立產品售后服務制度。

  第三十二條 安裝、維修燃氣器具的,必須經市燃氣管理部門資質審核合格后,方可營業(yè)。

  燃氣器具的安裝,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范和技術要求。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人員,必須經市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安裝、維修管道燃氣的煤氣表、燃氣器具,應當由具有安裝、維修資格的單位進行。經燃氣經營企業(yè)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燃氣使用規(guī)定、產品說明書正確使用燃氣器具,發(fā)現問題及時報修。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單位用戶集中儲存四十公斤以上液化石油氣的,應當向市燃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液化石油氣單位用戶的儲存、使用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火、勞動安全規(guī)定和燃氣技術條件。

  第三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氣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三十七條 燃氣用戶需要變更用戶名稱、使用地址、燃氣用途、燃氣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氣的,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yè)辦理變更或者停用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_啟旁通閥、使用抽氣設備或者其他方法盜用燃氣;

  (二)擅自安裝、拆除、拆修、改裝、遷移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ㄈ┥米詫⒕用裼脷飧淖?yōu)閱挝挥脷饣蛘咂渌洜I性用氣;

 。ㄋ模┰谠O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住人、放置爐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ㄎ澹、砸或者倒臥液化石油氣氣瓶,倒灌液化石油氣和排放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液;

 。⿲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唠娖髟O備、避雷設施的接地導體;

 。ㄆ撸┦褂妹骰饳z查泄漏。

  第七章 搶修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在接到負責管理的燃氣設施損壞、泄漏或者其他燃氣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搶修和處理,公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燃氣經營企業(yè)對影響搶修的樹木、園林設施、市政設施和其他設施,可以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時通知有關部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在接到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發(fā)生漏氣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搶修;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其他故障的報修,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派人維修。

  需要收取維修費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收費。

  因維修不及時造成燃氣用戶直接經濟損失的,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一條 因燃氣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由事故發(fā)生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燃氣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經營企業(yè)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規(guī)定收取應交費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氣:

 。ㄒ唬┥米园惭b、拆除、拆修、改裝、遷移管道燃氣設施或者燃氣器具的;

 。ǘ┥米詫⒕用裼脷飧淖?yōu)閱挝挥脷饣蛘咂渌洜I性用氣的;

 。ㄈ┤φ、覆蓋管道燃氣設施妨礙安全檢查的;

 。ㄋ模┎唤患{氣費的。

  上述行為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燃氣用戶應當負責賠償。

  第四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無故減量、降壓、停氣,給燃氣用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變更、合并、歇業(yè)、停業(yè)、撤銷燃氣經營企業(yè)及供氣站的,由市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o燃氣器具準銷證書銷售燃氣器具的;

 。ǘ┪唇浥鷾噬米凿N售液化石油氣氣瓶或者銷售未經檢測的液化石油氣氣瓶的;

 。ㄈ╀N售未經氣源適配性檢測燃氣器具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資質證書和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的經營者提供液化石油氣的;

 。ㄎ澹╀N售不符合質量或者重量標準液化石油氣的;

  (六)擅自停止供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p壞燃氣設施的;

 。ǘ┯靡夯蜌獠圮囍苯酉驓馄砍溲b液化石油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氣的;

 。ㄈ┮夯蜌鈫挝挥脩粑窗匆(guī)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擅自用氣的。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統(tǒng)一標志的,責令賠償損失或者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損害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停止排放,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谌細夤艿来┰胶恿鳂酥緟^(qū)域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有損燃氣管道安全的作業(y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唇泴徟,擅自建設燃氣工程或者不具有燃氣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設計、承建燃氣工程,以及將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停建或者停止使用,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在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以及在通往調壓箱(柜)、調壓站、配氣站、儲配站、壓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存物品,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由市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準銷證書:

 。ㄒ唬┻`法經營經處罰仍不改正的;

 。ǘ┎话凑找(guī)定進行資質審驗的。

  第五十條 銷售沒有國家規(guī)定的生產許可證和出廠檢驗合格證的燃氣器具的,由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I用燃氣或者盜竊燃氣設施的;

 。ǘ┕室鈸p壞燃氣設施的;

 。ㄈ┳璧K燃氣經營企業(yè)檢修、搶修燃氣設施的;

 。ㄋ模┳璧K燃氣管理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第五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違反規(guī)定多收費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價格退還液化石油氣殘液費用的,應當按多收或者少退款額的兩倍返還燃氣用戶。

  第五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造成燃氣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燃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叭細狻笔侵柑烊細狻⒁夯蜌、煤制氣。

 。ǘ肮艿廊細狻笔侵敢怨艿垒斔头绞较蛴脩籼峁┑娜細。

 。ㄈ叭細庠O施”是指氣源生產廠以外的壓送站、配氣站、儲配站、計量站、各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凝水缸、閥室、閥門井、陰極保護站、通訊設施等)、調壓站、調壓箱(柜)以及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充裝站、混氣站、氣化站、供應站及其站內外管網供氣系統(tǒng)。

 。ㄋ模叭細馄骶摺笔侵溉細庠罹、熱水器、采暖器等燃氣用具。

 。ㄎ澹叭細夤こ獭笔侵溉細庠O施和工業(yè)燃燒設備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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