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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七條合并為一條,修改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領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修改為:“本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需要辦理出省證明手續(xù)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辦理。辦理證明手續(xù),不得收取費用。
“省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的,應當?shù)奖臼〗ㄔO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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