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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深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審查暫行辦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穗建技[1998]136號

各區(qū)、縣級市建設局、各勘察設計單位及市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深基坑支護工程的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深基坑支護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結合一九九六年《廣州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現(xiàn)將我委制定的《廣州市深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審查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一、為加強我市深基坑支護工程的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深基坑支護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本市轄區(qū)范圍內的市屬工程項目的基坑支護工程,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

  三、深基坑工程支護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和廣東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及《廣州地區(qū)建筑基坑工程技術規(guī)定》。

  四、從事深基坑支護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乙級以上相應專業(yè)的設計資質;當基坑深度超過9米時,必須由具有甲級建筑工程設計資質且至少有2名從事巖土工程設計的技術骨干的勘察設計單位、或具有乙級以上巖土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對于大型的深基坑工程,宜采用招標的形式確定設計單位。

  五、 當基坑開挖深度不超過10米且地質條件較簡單(如流砂、淤泥層厚度不超過4米)時,其支護設計方案,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部門評審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六、對于開挖深度超過10米或地質條件較復雜的基坑,其支護設計方案,必須通過由市建委和建設單位共同組織、建設科技委專家組主持的評審會審查后,方可組織實施。

  七、需要報市建設科技委專家組評審論證的支護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こ逃玫丶t線圖;

  (二)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ㄈ┙ㄖt線外30米范圍內的地面、地下建(構)筑物及管線資料;

 。ㄋ模┗又ёo設計方案計算說明書及圖紙;

 。ㄎ澹┍卷椖抗こ毯啗r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圖和剖面圖。

  八、專家組應對支護設計設計方案提出書面評審意見。經專家組評審認為需作部分的方案,設計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調整設計方案,并把修改后的圖紙送市建委備案。如經專家組認定需作較大修改的方案,設計單位需重新做設計方案,并把調整后的支護設計方案送原來審查的專家復審。

  九、承擔支護設計的設計單位應對工程的設計質量負全面責任,其專業(yè)負責人和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負責審查的專家組對審查的部分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十、參加審查的專家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秉公辦事,從技術角度客觀、公正地提出意見,為政府部門和建設單位把好技術關。

  十一 、 本暫行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執(zhí)行,以往規(guī)定與暫行辦法有抵觸的,按本暫行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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