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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7 09: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頒布日期:2003-2-27
實施日期:2003-4-1
文號: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
發(fā)布單位: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為了加強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斓谋O(jiān)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guī)熘贫,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特制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經(jīng)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guī)熘贫龋WC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zhì)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guī)斓慕M建、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評標專家?guī)煊墒〖墸ê,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自主組建。
評標專家?guī)斓慕M建活動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jiān)督。
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所建評標專家?guī)旒霸u標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從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 ?/p>
第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建評標專家?guī)欤瑧斢欣诖蚱频貐^(qū)封鎖,實現(xiàn)評標專家資源共享。
省級人民政府可組建跨部門、跨地區(qū)的綜合性評標專家?guī)臁?/p>
第七條 入選評標專家?guī)斓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氖孪嚓P專業(yè)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
。ㄈ┠軌蛘J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ㄋ模┥眢w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八條 評標專家?guī)鞈斁邆湎铝袟l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評標專家,專家總數(shù)不得少于500人;
。ǘ┯袧M足評標需要的專業(yè)分類;
(三)有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ㄋ模┯胸撠熑粘>S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專家入選評標專家?gu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存檔備查。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組建評標專家?guī)斓恼块T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評審,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或者推薦,并向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fā)評標專家證書。
評審過程及結(jié)果應做成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組建評標專家?guī)斓恼块T,可以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必要的招標投標業(yè)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組建評標專家?guī)斓恼块T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每位入選專家建立檔案,詳細記載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情況。
第十二條 組建評標專家?guī)斓恼块T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考核。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業(yè)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停止擔任評標專家,并從評標專家?guī)熘谐?/p>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ǘ┮婪▽ν稑宋募M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ㄈ┙邮軈⒓釉u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ㄒ唬┯小墩袠送稑朔ā返谌邨l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ǘ┳袷卦u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ㄋ模﹨f(xié)助、配合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由組建評標專家?guī)斓恼块T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取消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ㄒ唬┧较陆佑|投標人的;
。ǘ┦帐芾﹃P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ㄈ┫蛩送嘎秾ν稑宋募脑u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ㄋ模┎荒芸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十六條 組建評標專家?guī)斓恼块T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
。ㄒ唬┙M建的評標專家?guī)觳痪邆浔巨k法規(guī)定條件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建立評標專家檔案或?qū)υu標專家檔案作虛假記載的;
。ㄈ┮怨芾頌槊欠ǜ深A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业,評標無效;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給予警告。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不從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业,評標無效;情節(jié)嚴重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警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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