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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在房地產估價考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提前掌握,為后期備考打下堅實的基礎。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主要考點有哪些?怎樣進行分析和學習?一起來看看吧!
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1)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處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
(2)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價款。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
(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
【2017年試題】根據《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 )。
A.無償收回
B.給予補償收回
C.自動續(xù)期
D.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和終止。依據《物權法》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參見教材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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