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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估價師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2018-11-19 14:44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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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估價師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知識點需要重點掌握,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已經開始,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提供給大家,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需要一點一滴的積累,想要參加2019年考試的考生一定要靜下心來耐心學習,希望考生及時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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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1)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處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

      (2)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價款。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

      (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

      【2017年試題】根據《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 )。

      A.無償收回

      B.給予補償收回

      C.自動續(xù)期

      D.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和終止。依據《物權法》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參見教材P34。

      以上便是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過來人”都說,備考要趁早!所以從現在開始,丟掉懶惰,脫掉拖延,加入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大軍,網校與你共前進!順利考取房地產估價師證書不再話下!加油吧,2019年備考房地產估價師的考生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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