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并至少每3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
3.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并至少每3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
3.由農村經濟集體組織安置的人員,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人員,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人員,補助費發(fā)放給個人。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補償標準。
2.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3.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社會保障費用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養(yǎng)老保險)。
2.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單獨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