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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1: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增加第三款:“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統(tǒng)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qū)(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xù),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四、將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偽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五、將第三十四條刪除。相關各條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fā)布。
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修正)
(1996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1997年9月3日根據(jù)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的決定》修訂發(fā)布)
第一條 為確認城市房屋所有權,加強房屋權屬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鎮(zhèn)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及抵押他項權利設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行政轄區(qū)內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fā)機關。
外國和港、澳、臺地區(qū)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單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權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fā)工作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辦理。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統(tǒng)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核準,向房屋所有人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核準,向房屋共有人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額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額均等的,由共有人協(xié)商議定收執(zhí)人。其他房屋共有人發(fā)給《房屋共有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由發(fā)證機關和填發(fā)機關蓋章后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相一致的原則。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guī)定同時轉移。
第七條 新建成的房屋,當事人應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ㄒ唬┥暾埲说纳矸葑C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ǘ┓课萁ㄔO計劃的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件;
。┓课菘⒐て矫鎴D。
第八條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預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申辦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凡發(fā)生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等轉讓行為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自轉讓行為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個人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單位資格證明。屬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的非住宅房屋,還應提交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屬于外省市單位在津買賣房屋,還應提交該省市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對繼承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對受贈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對析產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析產協(xié)議書和當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或房屋狀況發(fā)生變化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ㄒ唬┓课菟袡嗳烁淖兠Q的,應自更名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更名文件或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ǘ┮蚍、改建、擴建使房屋狀況發(fā)生變化的,當事人應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平面圖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六條 因倒塌、焚毀、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拆除單位應自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滅失的證明和有關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暫緩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但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備案:
。ㄒ唬┓课輽鄬偌m紛尚未解決的;
。ǘ┓课菟袡嗖磺寤蜃C件不全的;
。ㄈ┲鞴艿怯洐C關認為其他可以暫緩登記的。
當事人應自暫緩登記的情況消失后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時,必須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應同時持《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他項權登記。經(jīng)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向抵押權人頒發(fā)《房屋他項權證》,并在抵押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抵押事項。
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個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或假名;單位必須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也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書面委托代理人代辦,委托書須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港、澳、臺地區(qū)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國外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凡申請登記符合發(fā)證條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應在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內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ㄒ唬┬陆ǔ跏嫉怯,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填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ǘ┺D移和變更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填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ㄈ┧棛嗟怯洠瑧允芾砩暾堉掌7日內填發(fā)《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規(guī)定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交納登記費、勘丈費和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持證人應登報聲明遺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在遺失聲明見報30日后,辦理補發(fā)新證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對逾期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加征2‰的登記費。
第二十七條 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qū)(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xù),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第二十八條 凡未辦理房屋注銷登記的,對原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必須俟補辦原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xù)后,方可頒發(fā)新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收回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ㄒ唬┥贽k登記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名稱申請登記的;
(三)偽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ㄋ模┤嗣穹ㄔ簩Ψ课輽鄬僮龀雠袥Q,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協(xié)助執(zhí)行的;
。ㄎ澹┢渌仨毘蜂N登記或注銷權屬證書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準房屋所有權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頒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確有失誤的,應書面通知持證人限期繳銷證書。逾期不繳銷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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