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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

2013-10-15 09:27    【  【打印】【我要糾錯】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3年7月2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用地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一)工程建設項目批準用地范圍以外的施工場地;

 。ǘ┑刭|(zhì)勘查工作場地;

 。ㄈ┛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其他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土地復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使用耕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臨時使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的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jīng)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使用國有或者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分別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集體土地經(jīng)營管理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期滿,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執(zhí)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未嚴格按照復墾方案執(zhí)行的,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土地管理法 辦法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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