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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guī)定

2013-10-09 16:09    【  【打印】【我要糾錯】

  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11月2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對新建住宅實行交付使用許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方可交付使用。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門,對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房地資源局負責核發(fā)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區(qū)、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fā)和管理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業(yè)務上接受市房地資源局的指導。

  第四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qū)、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申請人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并提供配套設施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五條 新建住宅申請交付使用許可,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钣盟{入城鄉(xiāng)自來水管網。

 。ǘ┳≌秒姲凑针娏Σ块T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ㄈ┳≌挠晁⑽鬯欧偶{入永久性城鄉(xiāng)雨水、污水排放系統(tǒng);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水務、環(huán)保部門審核同意,并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小區(qū)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鑲接;住宅小區(qū)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負責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ㄎ澹┳≌^(qū)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shù)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

  (六)住宅小區(qū)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七)住宅小區(qū)按照規(guī)劃要求配建的公共交通站點暫未開通公共交通線路,且住宅小區(qū)與已開通的公共汽車和電車、軌道交通站點距離均超過二公里的,住宅建設單位應當配備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共汽車、電車或者軌道交通站點。

 。ò耍┌凑找(guī)劃要求完成教育、醫(yī)療保健、環(huán)衛(wèi)、郵政、菜場及其他商業(yè)服務、社區(qū)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由于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上述設施尚未建成的,應當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ň牛┌凑毡臼凶≌O計標準預留設置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十)完成住宅小區(qū)內的綠化建設。

 。ㄊ唬┳≌ㄔO工程分期建設的,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六條 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qū)、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準予頒發(f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f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憑證,由市房地資源局統(tǒng)一印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居民發(fā)現(xiàn)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有權向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qū)、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qū)、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居民的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 住宅建設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qū)、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正,處以交付使用住宅銷售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可以降低其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質。

  第十條 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qū)、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八條規(guī)定,不依法頒發(f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或者接到對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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