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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通知

2013-09-13 14:45    【  【打印】【我要糾錯】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行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號)精神,現將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基本原則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興建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政府給予優(yōu)惠政策予以扶持,以微利價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戶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政府運作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市政府統(tǒng)一組織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項目審查批準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審核批準制度。

  2.屬地管理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管理。駐鄭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不論隸屬關系,凡申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統(tǒng)一向市政府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后,再按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xù)。凡未列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不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yōu)惠政策。

  3.總量控制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總量控制。目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占住房建設總量的比例為10%——20%,今后根據經濟發(fā)展和市場需求狀況,逐步進行調整,基本達到供需平衡。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

  1.計劃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政府指令性計劃管理。根據我市經濟發(fā)展狀況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需求情況,市房地產管理局、市住房制席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統(tǒng)稱市房地產管理局)要科學編制我市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搞好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儲備和總量控制工作。

  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

  2.建設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需求情況,并嚴格控制建設標準,每套住房建筑面積必須符合房改政策的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向市規(guī)劃局報建前,戶型面積需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市規(guī)劃局憑該審核意見辦理批準建設手續(xù)。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和價格

  1.銷售對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申請購房家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收入屬中低收入水平;中低收入水平的界定,依據市政府公布的我市上年度職工人均收入標準,按夫婦雙方之和的4倍以下確定;

 。3)未參加過房改或房改房面積未達到應享受標準的80%者;

  (4)市政府批準的重點工程建設中被拆遷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每個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限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2.購買程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提出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該表內容需經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核準,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核準:申請時還應出具加蓋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中低收入家庭證明,提供應享受住份證、戶日本。

 。2)市房地產管理局對購房戶的申請表進行審查,確認其購房資格,并按房改政策核定其購房面積后發(fā)給準購證。

  未參加房改和購買房改房面積未達標戶購房時,對標準以內和未達標面積部分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對超出標準面積的部分,實行市場價,市場價經評估后確定,市場價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差價,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回,上交市財政。

 。3)購房戶憑準購證與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建設單位在合同簽訂30日內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xù)。

  (4)建設單位要建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項目銷售專用賬戶,經濟適用住房售房款必須存入指定的銷售專用賬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監(jiān)管。

  (5)房屋交付使用3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購房戶持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同意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和購房發(fā)票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

  3.價格管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限價,每年按項目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核定,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發(fā)布。

  四、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中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中出現的違規(guī)行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處理意見,各相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1.嚴禁開發(fā)企業(yè)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挪作它用,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如有違反,市政府在收回土地的同時給予其經濟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

  2.對不能按期完成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建設單位,不予下達續(xù)建或新增計劃。對嚴重違規(guī)的建設單位,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財政局追繳其用地、建房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全部費用。

  3.對建筑戶型面積報小建大,超過控制標準的部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對建設單位追繳其用地、建房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全部費用并給予相應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制定)。

  4、購房者采用虛假手段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發(fā)現立即收回住房或按現時商品房價格補足差價,否則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或房地產抵押、交易過戶等手續(x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對建設單位不按核定價格和銷售對象條件擅自銷售、擅自擴大項目內商品房比例、做虛假廣告等嚴重違規(guī)行為,依照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

  五、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凡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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