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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0: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經(jīng)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四日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本辦法所稱園地,是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jīng)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園、茶園、桑園、花椒園、藥材種植園等園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以縣級行政區(qū)域為單位確定,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ㄒ唬┤司夭怀^1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3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1.5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25元;
。ㄈ┤司爻^1.5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20元;
。ㄋ模┤司爻^2畝但不超過2.5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18元;
。ㄎ澹┤司爻^2.5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15元;
。┤司爻^3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12元。
縣(市、區(qū))耕地占用稅的具體適用稅額見本辦法所附的《山西省縣(市、區(qū))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
第四條 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經(jīng)濟發(fā)達且人均耕地在0.5畝以下地區(qū),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第五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六條 除《條例》、《《條例》和《細則》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縣(市、區(qū))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1987]晉政發(fā)64號)同時廢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公布施行之日期間的耕地占用稅,依照《條例》、《細則》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稅額標準計算繳納。
附件1:山西省革命老根據(jù)地邊遠貧困山區(qū)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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