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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福建省地質礦產(chǎn)廳:
你廳《關于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和礦產(chǎn)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探礦權申請人認定問題的請示》(閩地發(fā)〔1999〕63號)收悉。在“國家出資”的范圍界定文件沒有下發(fā)之前,勘查登記執(zhí)行中可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勘查資金和地勘計劃是國務院有關部委下達的,由承擔地質勘查項目的單位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2.勘查資金由地方政府出資的,地方政府應指定探礦權申請人,各級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3.勘查資金由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個人出資的,出資人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4.勘查資金由地方政府或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經(jīng)濟組織、個人等共同出資的,出資人之間應簽定協(xié)議指定一個法人作為探礦權申請人,出資人之間簽定的協(xié)議,應作為探礦權申請的存檔文件。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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